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解析】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代表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占多数,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占少数(有名额限制)。
例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以朝鲜族代表占多数,其他民族代表占少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副主任多数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少数由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担任。
例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维吾尔族担任,7位副主任中维吾尔族4人、回族1人、汉族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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